在最终确定分居夫妇(无论是否已婚)之间的财产分配之前,《澳大利亚家庭法》要求每一方对其财务状况保持透明,并规定了 "全面坦诚披露 "的义务。
什么是披露义务?
家庭法规则》第 6.01 条规定的披露义务要求各方必须向对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您和您的前配偶/伴侣必须全面坦诚地披露您的财务状况,包括
- 您的收入,包括工资、投资收入(如股息或租金)以及企业或信托收入;
- 您个人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中的任何权益;
- 您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公司或信托机构所拥有的财产中的任何权益;
- 他人可能代表您持有的财产中的任何权益;和/或
- 你们在关系存续期间收到的任何礼物、遗产或意外之财;以及
- 任何待继承遗产或赔偿金的权利。
您还有义务披露自离职以来或离职前 12 个月内您购买或处置的任何财产(无论是出售、转让还是赠与)。
我应该向前伴侣披露什么?
通常情况下,双方必须交换以下文件:
- 银行对账单;
- 报税表和评估通知;
- 工资单;
- 养老金报表;
- 共享声明;
- 对于公司或一方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应提供该实体最近 3 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折旧表和纳税申报表;
- 信托契约
- 对一方拥有权益的任何财产价值的市场评估。
披露义务从双方开始协商财产解决方案时开始,一直持续到问题最终解决。
如果我不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怎么办?
在财产事宜中,如果未能全面、坦诚地披露财务状况,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处罚。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任何基于未披露而达成的同意令。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程序中未能履行全面坦诚披露的义务,法庭可以
- 对未披露信息的一方发出讼费令;
- 驳回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 在极端情况下,发布安东支柱令,允许授权方进入并搜查违法方的房舍,检查、移除或复制可能成为案件证据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 在严重情况下,如果一方被判犯有藐视法庭罪,可下令处以罚款或监禁;
- 将可能影响财产分割的文件排除在证据之外。
布莱克和凯尔纳[1992] FamCA 2
在 布莱克和凯尔纳在 Black and Kellner 案中,丈夫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充分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和收入。因此,由于丈夫明显的不披露行为,主审法官无法完全确定双方的资产。此外,他的不披露行为也妨碍了法庭对 "未来需求因素 "的适当考虑。
由于丈夫未能披露,法院下令仅将双方已知净资产总额的约 6.3% 通过财产和解的方式判给他。本案凸显了法院对当事人全面、坦诚披露财务状况义务的重视程度。违规方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惩罚,即资产池的分割结果会对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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