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
1975 年《家庭法》第 4AB 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某人胁迫或控制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或导致家庭成员恐惧的暴力、威胁或其他行为。
法院在下达养育令之前很可能会考虑双方之间是否涉及家庭暴力。 逮捕暴力令和家庭暴力记录将影响法院在下达养育令时做出的决定。
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指控和反暴力令将成为决定性因素,消极地适用于亲子关系纠纷。 在下达养育令时,法院将评估与儿童福利相关的证据,并以下列因素为指导:
a.家庭法》("本法")第 60B(1)(b)条规定,本法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或 家庭暴力的身体或心理伤害,确保满足儿童的最大利益。
b.法院还会根据该法第 60CC 条考虑首要因素,即儿童的最大利益。第 60CC(2)(b)条还规定,法院在做出决定时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是需要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的身体或心理伤害。该法第 60CC(2A)条指出,这一考虑因素应比其他考虑因素更加重要。
c.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孩子的父母一方对孩子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则平等分担父母责任的法律推定(根据该法案第 61DA 条)将不适用。
d.该法第 60CG 条规定,法院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确保该命令与任何家庭暴力命令相一致,并且不会使某人面临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风险。
e.该法第 43(1)(ca)条重申了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
当存在家庭暴力史和合理的家庭暴力指控时,这将影响到法院对孩子与谁生活在一起、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相处的时间长短以及如何分配父母责任等问题的裁决。
Jardine & Sackville[2020] FamCA 346
在此案中,父母有长达 8 年的事实婚姻关系,并育有两名子女。母亲在受到父亲严重殴打后,带着孩子搬了出去。为了保护母亲和孩子免受父亲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两年。由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存在,孩子们与父亲没有任何联系。父亲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子女与他一起生活,但随后修改了申请,要求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与他共度时光,并要求父母双方平等分担父母责任。
父亲有家庭暴力史以及针对母亲、正式配偶、亲属和其他人的刑事定罪史。法院审议了家庭暴力史和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要么是父亲承认的,要么是独立记录无可争议地确 立的。判决书指出,有 "大量 "证据表明父亲有暴力史。法院认为,父亲确实对子女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风险。
法官裁定,"不应强制改变他们目前与父亲的疏远关系",并认为即使监护中心能防止父亲对子女造成身体伤害,也无法防止他对子女造成心理伤害。因此,建议在联络中心进行的监督不被视为一种选择。
法院命令母亲承担唯一的父母责任,孩子们继续与父亲呆在一起,不得与他联系。法院还授权母亲在《反家庭暴力法》到期后就子女与父亲之间的任何接触做出决定。
此外,法院指出,儿童的最大利益仍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他们的安全必须始终优先于理想化的家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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