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条款源于对死者遗产的索赔。最高法院会下达命令,决定是否进行家事规定,然后可能会更改现有的遗嘱和/或继承遗产。这些理由和决定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权。
法院拥有干预和发布命令以改变遗嘱法律效力的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理由是家庭义务和道义责任(Vigolo 诉 Bostin 案)。Vigolo 诉 BostinHCA 11 at 10)。因此,法院可以考虑社区标准。
要下达家庭供养令,最高法院必须确信《2006 年继承法》第 59 条的规定得到满足。
首先,必须有一个符合条件的人。 其次,还需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规定来适当抚养、教育或提高受益人的生活水平。这些规定可能来自于死者的遗嘱、无遗嘱继承(死时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或两者兼而有之。
申请时间
申请必须在死者死亡日期后 12 个月内提出,除非有法院命令的充分理由,或诉讼各方同意不及时提出申请(2006 年《继承法》第 58 条)。
适当的保养、教育或生活进步
在 Singer 诉 Berghouse (1994) 181 CLR 201 at 209-210一案中,大法官梅森(Mason)、大法官迪恩(Deane)和麦克休(McHugh)规定,对生活中的适当抚养、教育或晋升的检验涉及 - -评估所做的分配是否足够或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符合其经济状况的抚养费,以及死者遗产的规模和类型,同时还要考虑到死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合格人员
2006 年《继承法》第 57 条规定,有资格就死者遗产向最高法院申请家庭供养令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是一个人:
- 死者去世时的配偶。
- 在死者去世时与死者有事实上的关系。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前配偶。
- 一个人
- 在任何时候完全或部分依赖死者生活的人,以及
- 是死者的孙子女,或在任何时候都是死者的家庭成员。
- 和/或与死者生活在密切的个人关系中,直到其去世。
- 一个人
家庭条款中的配偶
在Luciano 诉 Rosenbloom[1985] 2 NSWLR 65 案(第 69-70 页)中,法院认为立遗嘱人的责任包括考虑立遗嘱人的资产范围,以确保其遗孀安居乐业,有足够的收入使其能够过上立遗嘱人/死者生前习惯的生活,并为遗孀提供资金,使其能够应付意外支出。
然而,在Marshall 诉 Carruthers [2002] NSWCA 47 一案(第 72 页)中,法院认为这可能与法院目前的自由裁量权不一致。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提供住所、费用以及提供/支持寡妇习惯的生活,可能只是那些在生前经济上依赖于死者、抚养子女和/或积累财产的寡妇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此后,在O'Loughlin 诉 O'Loughlin [2003] NSWCA 99 一案的第 15 页和第 20 页中,法院认为死者有责任在死后供养其遗孀,如果遗孀有需要,并且有资金供养她,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遗孀,而不是死者的子女(如果子女是成年人且身体健康)。这也可能导致家庭条款允许维持寡妇的需求和奢侈的生活方式,而寡妇在立遗嘱人/死者生前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本案即是如此)。
家庭条款中的儿童和成年子女
在Page 诉 Hull-Moody [2020] NSWSC 411 案(第 176 页)中,Hallen 法官提供了一份简短的儿童示例清单,以及他们可能获得支持的方式。例如,子女可以是未成年或成年子女(18 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并提出家庭供养申请。被认为有要求和优先权的子女还包括那些生活困难、依赖死者生活、收入低或有限和/或健康状况不佳的子女。
法院审议的事项
2006 年《继承法》第 60 条规定了法院应考虑的事项。概括地说,这些事项包括
- 家庭关系和其他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性质、义务和持续时间。
- 死者遗产的性质和总额,包括债务或费用、
- 财务资源和财务需求(当前和未来)。
- 如果申请人与他人同居,则需提供同居人的经济来源。
- 申请人的任何身体、智力或精神残疾。
- 申请人的年龄。
- 申请人为获取(获得)、保护(维护)和改善死者遗产或其福利,或死者家属的福 利所做的任何贡献。
- 死者遗嘱意图(关于遗嘱以及如何分配和管理遗产的意图)的任何证据(包括声明证据)。
- 死者生前给申请人的任何赡养费的依据。
- 其他人是否能支持申请人。
- 申请人在死者生前和死后的性格和行为。
- 任何相关或适用的土著居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习惯法,和/或
- 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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