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事实关系
适用事实关系定义的判例法越来越多。事实关系的存在及其开始时间是 许多案件的关键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可能会辩称不存在事实关系或事实关系持续时间不足两年。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会声称,根据 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VIIIAB 部分的规定,不存在财产调整或赡养令的依据。
一般来说,事实婚姻关系包括未缔结任何形式的婚姻,但至少在部分时间内生活在一起或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人。当双方分居时,可根据《家庭法》处理事实关系。
界定事实关系:
根据《家庭法》第 4AA 条的定义,当两个人 "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时,就会产生事实关系。他们既不是合法夫妻,也没有亲属关系。事实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要'考虑到他们关系的所有情况'。
家庭法》第 4AA(1)(c)条和 第 4AA(2)条列出了可以考虑的情况,包括关系的持续时间、共同居所的性质和范围、性关系的存 在、经济依赖的程度、财产的所有权和获得、对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关系的登记、对子女的 照顾和抚养,以及关系的声誉和公共方面。
事实关系的法律考虑因素:
在决定是否存在事实关系时,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 关系的持续时间
- 夫妻共同生活的地点和方式
- 性关系的存在
- 财务关系的性质
- 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对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程度
- 照顾和支持儿童
- 他人如何看待这种关系
- 关系是否已注册
在一些州和地区,无论双方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现在都可以登记恋爱关系。在新南威尔士州,未婚夫妇(包括同性伴侣)可以登记他们的关系,以确立他们的法律地位,并确保他们获得与已婚夫妇相同的法律权益。登记册由新南威尔士州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管理,不提供民事结合,但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登记关系被视为等同于事实关系。
对于财务纠纷,要求则有所不同:
- 关系必须持续两年
- 在这段关系中至少有一个孩子出生
- 一方已发出命令,不承认它将是非常不公正的
- 关系已注册
- 在关系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事实关系人的权利:
同居夫妇可享受通常支付给配偶的同等福利。通常需要提供已共同生活若干年的证据。福利可能包括抚恤金权利、已故伴侣的丧葬补助金,以及如果您是曾服兵役者、Centrelink、退伍军人事务部或您或您的伴侣加入的兵役分支机构的受抚养人则可获得的补助金。其他权利可能涉及工人补偿、退休金、遗嘱和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财务协议
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概述了
- 当你们开始同居时
- 你们都拥有什么
- 各自期望做出的贡献
- 关系存续期间和分居时的期望
根据《家庭关系法》,法院没有管辖权,也无权就事实婚姻关系下达任何财务命令,除非法院首先宣布双方处于《家庭关系法》所定义的事实婚姻关系中。事实夫妻也可以像已婚夫妻一样签订财务协议。在事实伴侣之间的财务协议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之前,双方必须就协议对其权利的影响以及利弊获得独立的法律建议。每一方都应收到一份向其和另一方提供的建议声明的签名副本。
在一个涉及 Centrelink 的法律案件中,向 Centrelink 提供的关于存在事实关系的信息不一致并不被视为破坏交易的因素。在Gissing 和 Sheffield 案中,据称申请人之前曾告诉 Centrelink 他们没有这种关系。反对在家庭法诉讼中承认这种关系的论点就是基于这种不一致。申请人辩称,他们在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向 Centrelink 做了这一陈述,而且另一方从中受益。
O'Sullivan 法官 在该案中提到了Elias v Elias(1977) FLC 90-267 等法律先例。这些案例强调,法院有理由认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某一时刻利用陈述为自己谋利,随后又否认陈述以获得不同的利益。这一原则被称为"埃利亚斯原则",适用于案件中的整套证据,包括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向某机构提出财务申请时的资产情况。最终,奥沙利文法官得出结论,与 Centrelink 的问题并不能使申请人的案件无效,在此案中,根据《公平竞争法》第 4AA 条,事实关系的存在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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