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 年 《家庭法》 (澳大利亚联邦)(以下简称 "该法")明确规定,在下达养育令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 "儿童的最佳利益"。这可以在该法的第 60CA 条中找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原则与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特别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该原则在许多国内司法管辖区的判例中都有牢固的地位,而在澳大利亚,该原则的重点是什么是对儿童最有利的,而不是父母所希望的。
该法 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允许法院命令指定一名独立的儿童律师。这些律师与代表父母或其他争议方的律师分开行事。
该法 对独立儿童律师有何规定?
该法 对何时可以指定独立儿童律师以及独立儿童律师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诉讼中的作用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根据《法案》第 68L(2)条的规定
"......如果法院认为 法院如果法庭认为 孩子's 利益在 诉讼应由律师独立代表 律师在 法院:
(b) 可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命令,以确保儿童的独立代表权; (c) 可作出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命令,以确保儿童的独立代表权。 儿童's 利益..."
第 68L 条还明确规定,在诱拐儿童案件中,可指定一名独立儿童律师。该条还规定,法院可下令指定一名独立儿童律师,以确定儿童对诉讼程序和争议相关事项的意见。虽然本条限定了因儿童的年龄、成熟程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宜指定律师的情况,但法院仍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在多种情况下指定一名律师代表儿童的利益。这些情况包括
- 法院主动决定任命一名独立儿童律师;以及
- 诉讼一方或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包括
- 孩子
- 关注儿童福利的组织;或
- 任何其他人。
第 68LA 条提到了独立儿童律师在法庭中的作用:
"......独立儿童律师作用的一般性质
(2) 独立儿童律师必须
(a) 根据独立儿童律师所掌握的证据,对什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形成独立的看法;以及
(b) 在诉讼程序中,以独立儿童律师认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5) 独立儿童律师必须
(a) 在与诉讼各方打交道时秉公办事;并且
(b)確 保 兒 童就 訴 訟 所 涉 及 的 事 宜表 達 的 任 何 意 見, 均 會向 法 庭 充 分 表達; 及
(c) 如果与该儿童有关的报告或其他文件将在诉讼程序中使用......
(d)尽量减少诉讼对儿童造成的创伤;以及
(e) 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促进诉讼中争议事项的协商解决......"
虽然独立儿童律师代表儿童或儿童个人的利益,但这并不等同于法案 要求律师成为儿童的 "法律代表"。这意味着独立儿童律师不需要按照儿童的意愿或指示行事,而只是作为儿童的代表,确保将儿童对诉讼事项的意见充分提交给法庭。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指定一名独立儿童律师?
在很多情况下,法院会决定指定一名独立儿童律师。法院决定有必要让律师独立为一名或多名儿童行事的一些主要情况包括
- 家庭暴力、虐待或忽视指控。这可能包括身体、心理或性虐待。
- 影响儿童、父母或与儿童有大量接触的人的重大健康问题。这既可以是生理问题,也可以是心理问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 父母之间冲突严重。
- 建议将孩子转移到父母一方无法接触孩子的地方,或将兄弟姐妹分开。
- 对儿童产生影响的重大宗教或文化差异。
独立儿童律师如何在实践中开展工作:Lucian & Naraz [2022] FedCFamC2F 628
最近审理的Lucian & Naraz 案涉及一对关系冲突严重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养育安排存在争议。双方都提出了家庭暴力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指控。双方的孩子被诊断出患有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包括自闭症、多动症、焦虑症、失眠、社会心理压力和学业困难。
法庭指定了一名独立儿童律师,并根据与儿童的互动或面谈情况向法庭提交了意见书,儿童在这些意见书中表示,他们希望与父母有平等的相处时间,但他们无法解释原因。独立儿童律师最终促成了儿童愿望的沟通。
尽管孩子的愿望是与父母双方有平等的相处时间,但法院还是下令让母亲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而父亲只能与孩子相处。法院承认,对孩子的意见给予了 "有限的重视",因为他们的诊断意味着他们无法 "理性地考虑'50/50'等养育概念的影响,以及当他的一生都在母亲的主要照顾下度过时,这意味着什么......"。 这表明了独立儿童律师在实现儿童意愿方面的局限性。什么是儿童的最大利益,由法院酌情决定,而独立儿童律师的职责就是协助法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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