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公式载于1989 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澳大利亚联邦)(以下简称 "该法")。澳大利亚服务局计算每一方的应纳税收入和每一方照顾子女的百分比。然后,通过将收入相加并减去相对费用百分比得出综合收入,从而通过由此产生的评估得出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该法第 6A 部分规定可申请更改子女抚养费评估。

子女抚养费的分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收入、父母双方与子女在一起的时间、子女的开支等),实现这种分离有两种方式

向法院提出 "偏离 "子女抚养费评估的申请

获得子女抚养费偏离令的第一种方式是,当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向行政上诉法庭或法院申请 "偏离 "子女抚养费评估。

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 必须有理由 (见下文《 法案》第 117(2)条);
  2. 必须公正和公平,并且
  3. 必须适当)。

虽然法院有权命令偏离子女抚养费评估,但这种偏离必须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 ,以及是否"公正和公平和适当".

该法第 117(2)条

(2) 就第(1)(b)(i)節而言,偏離的理由如下:
(a)在 個案的特殊情況 下,父母任何一方為子女提供經濟支援的能力因以下原因而大為減弱:
(i) 父母有責任供養任何其他子女或另一人;或
(ii) 父母有責任供養的任何其他子女或另一人的特殊需要;或
(iii) 父母為使其能供養以下人士而須作出的承擔: (A) 其本人;或 (B) 父母有責任供養的任何其他子女或另一人;或 (iv) 為使父母能與子女共處或與子女溝通而涉及的高昂費用:
(A) 他或她自己;或
(B) 任何其他子女或父母有义务抚养的另一人;或
(iv) 为使父母能与任何其他子女或父母有义务抚养的另一人共处或沟通而涉及的高昂费用;
(aa)在個案的特殊情況下,父或母向子女提供經濟支援的能力,因父或母 有責任供養其居港子女而大為減弱(見第(10)款);
(b)在個案的特殊情況下,供養子女的費用大受影響:
(i) 由于使父母一方能够花时间与子女在一起或与子女沟通所涉及的高昂费用;或
(ia)由于子女的特殊需要;或
(ib)由于与子女有关的高昂的儿童保育费用;或
(ii) 由于子女正以其父母所期望的方式接受照料、教育或培训;
(c)在案件的特殊情况下,对该子女适用本法有关子女抚养费行政评估的规定,将导致不公正 和不公平地确定有责任的父母为该子女提供的经济支助水平:
(i) 由于子女的收入、收入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或
(ia)由于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财产和经济来源;或
(ib)由于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能力;或
(ii) 由于负有责任的父母(无论是根据本法、《家庭法》(或其他法律))为子女的利益向子女、有 权获得子女抚养费的看护人或任何其他人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任何财产转让或结算。"

离开的理由可归纳为:影响父母能力的情况;抚养子女的高昂费用;子女或父母的收入未通过所使用的计算公式反映出来,或者为了子女的利益已经/将要支付一笔款项。

离境令的各种理由

关于离境令的各种理由的确切适用,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在判例法中有所反映。

在Gyselman and Gyselman(1992) FLC 一案中,法院认为:"[偏离行政评估的]每个理由都以 "在案件的特殊情况下 "为前缀。虽然不可能精确地界定该词的含义,但作为一般意义,它旨在强调案件的事实必须证明是特殊的或不寻常的。也就是说,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法院不会干预普通案件中的行政公式结果"。

在Stirling 诉 Dobson(2011) FLC 一案中,法院认为父母的高收入足以构成特殊情况。Stirling 女士认为,Dobson 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构成特殊情况,Dobson 先生有能力继续支付远远超过公式计算金额的子女抚养费。Dobson 先生提出按最高分摊额(三个孩子每周 708 美元)支付子女抚养费,外加学费和其他指定费用。

关于 "特殊情况 "的定义,法院认为特殊情况 "是指某一特定案件所特有的事实,这些事实使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或使案件具有特殊性或不寻常。法官评估了 Dobson 先生比 Stirling 女士更强的经济状况是否可被视为支持离境申请的充分 "特殊情况"。法院裁定,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所享有的舒适生活方式确实使本案有别于其他案件,因此 "特殊情况 "确实存在。此外,法院还认为,恪守子女抚养费计算公式的规定会导致不公正、不公平地确定经济抚养费的水平,因此有理由根据第 117(2)(c)(ia)条发出偏离令。

在Spencer & Marks[2011] FamCA 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收入悬殊,如果不偏离判决,妻子将遭受不必要的困难,因此,法院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有理由下达偏离判决令,以尽量缩小收入差距。

在Nielson & Nielson 案中,高昂的教育费用被视为 "特殊情况"。法院认为,"丈夫的收入和赚钱能力是上限利率的许多倍 "这一事实足以构成离婚的理由。

然而,并非所有法官都采用了相同的方法;对该法第 117(2)条所述特殊情况的解释存在不同的方法。

在Carroll & Maybury[2013] FCCA 案中,妻子以丈夫的高收入为由提出的离境申请被驳回。

在Seymour & Seymour[2011] 一案中,法院裁定《法案》第 117(2)(c)(ia)分节应被解释为不允许仅以父母一方的高收入为由,在已经支付了最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确定背离的理由。 

"有约束力的子女抚养协议 "或 "有限子女抚养协议"

申请偏离子女抚养费评估的第二种方式是签订 "有约束力的子女抚养费协议 "或 "有限子女抚养费协议"。

签订此类协议需要双方同意,每一方都需要澳大利亚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

重要的是,尽管有一些复杂性,但我们有法律规定可以不履行子女抚养费评估,虽然申请人将由法院酌情决定此类申请,但当事人之间达成不履行评估的协议(通过上述协议的方式)是实现子女抚养费私人替代安排的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式。

如果您在任何家庭法事务中需要法律建议,或者如果您希望查看子女抚养离境令,我们 Genesis Edge 经验丰富的合格家庭法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帮助。请随时拨打我们的全国家庭法热线1300 559 888与我们联系,或在此填写咨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