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证据法确保法院依赖相关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和智能手机以及各种形式的电脑和监控的广泛使用,我们发现在家庭法诉讼中,有大量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形式被提交给家庭法院。

这就需要对立法和相关家庭判例法的应用进行一些解释。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不可采性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Facebook 帖子、Instagram 帖子以及使用 ipad 和智能手机拍摄的视频。

虽然已经制定了各种一般性立法来涵盖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或不可采性,如1979 年《电信(截取和访问)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7 条禁止截取和记录电话,只有在被记录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此类记录,第 63 条禁止在诉讼中使用非法截取的信息作为证据]和1995 年 《证据法》(澳大利亚联邦),但 法院在依赖计算机生成的证据方面仍有宽限。

在《证据法》中可以看到这种宽大处理:

  1. 第 58 条--法院在决定证据是否相关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院决定某项证据是否真实的权力。
  2. 第 71 条允许记录与发送者身份、发送日期和通信对象有关的电子通信;
  3. 第 147 条规定,如果文件是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设备生成的,则无需提供设备准确性的证据;以及
  4. 第 161 条--如果某文件声称包含电子通信记录,则推定该通信是按该文件上的内容进行的。

2007 年《监控设备法》(新南威尔士州)还规定了其他宽限措施,其中第 7(1)条规定,无论您是否是谈话的一方,记录私人谈话均属非法。不过,第 7 条第(3) 款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对话各方均同意,且为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有合理必要时。

证据法的适用

证据法在家庭法体系中的应用尤其引人关注,因为法官需要考虑敏感事项(通常涉及儿童的最大利益),例如在依靠隐藏摄像机进行记录时,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同时还要确保将家庭暴力和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重要性等考虑因素放在首位。

在家庭法体系中,我们还看到,对电子证据形式的可接受性是根据立法(和判例法)逐案处理的。

在Simmons & Simmons [2013] FCCA 304 一案中,母亲在孩子与父亲相处之前对他们进行了录音。法院采纳了证据,但斥责了母亲的行为:'......母亲在送孩子去接受监督探视时,在她身上暗藏录音设备,这种行为同样令人震惊。 

在Janssen & Janssen[2016] FamCA 345 案中,母亲录制了与父亲的对话,父亲在对话中对她和孩子进行了威胁,其中包括身体暴力。

法院接受了这些录音,将其作为母亲指控他们的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在Garner & Garner(2016) Fam CA 630 一案中,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录音被采纳为证据,理由是该证据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并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提供给法庭的。录音内容被认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Jasper & Corrigan(2017) FCCA 1467一案中,双方一致认为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记录了丈夫的谈话。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该证据可予采纳,因为妻子除了重新使用这种形式的证据之外别无选择。

在Guzniczak & Rogala(2017) Fam CA 758 案中,法官认为丈夫在分居前未经妻子同意对其进行的录音可作为证据,但法官对录音内容做出了不利于丈夫的裁决,认为丈夫对妻子设置了陷阱。

在Coulter & Coulter(第2号)[2019] FCCA 1290案中,母亲成功地将父亲在交接两个孩子期间非法获取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院裁定,录像可作为证据,因为母亲是在涉及家庭暴力和寻求保护的关系中进行录像的。与这些录音形成对比的是,父亲与子女之间在任何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私人电话讨论录音因侵犯了父亲的隐私权而被驳回,不予受理。

在Gin & Hing(2019) Fam CA 779一案中,父亲依据的是各种移动电话和Skype对话的转录,这些电话和对话与育儿问题有关,而录音是在未经被录音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法院认为,尽管母亲以证据对其造成不公平的损害为由反对证据的可采性,但转录内容仍被允许。这是因为其证明价值超过了任何偏见。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个问题,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裁决。

在Nagel 诉 Clay(2020) FamCA 326 案中,母亲在庭审宣誓书中提到了与养育令有关的数字录音。这些录音被提交给了该案的唯一专家,以编写一份专家报告。父亲反对这些录音,要求指定一名替代的单一专家,并将这些录音作为不可采纳的证据剔除。法院根据《家庭法》第 6ZX(2)条行使其对电子证据的自由裁量权,认为由于录音的证明价值较低,且母亲未根据《家庭法规则》第 13.14 条披露录音的存在,因此应予以排除。

先例和法律支持使用电子形式的证据,但每个案件的事实将决定其是否有份量,以及事实上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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