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家庭信托是一种常用的税务优惠和/或资产保护结构。家庭信托可作为一种工具,在破产时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的侵害;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如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有赌瘾或毒瘾的成年人;或已退休的年长父母),如果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资产,可能会做出不明智的财务决定;在税务规划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经营投资或贸易业务;避免遗嘱受到质疑。

对于拥有信托结构的每个人来说,了解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在分居或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分配中的信托资产非常重要。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通常指全权信托)通常由家族成员为 "家族团体 "成员的利益而设立,用于持有家族资产和/或经营家族企业。其目的是保护家族资产并限制与企业有关的责任。信托协议中的关键人物是受托人和指定人,前者负责管理/经营信托,必须始终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重;后者是最重要的人物,因为他/她可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另一名受托人,从而控制信托。

信托受益人通常对信托资产没有明确的权利。每年,受托人会决定哪些受益人有权获得收入以及他们应获得多少收入。因此,在家庭税务规划中,全权委托信托受到很多人的青睐。

法院如何处理家庭信托中的婚姻资产?

法院处理家庭信托有两种方式。它既可以被视为婚姻资产池中的一项资产,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财务资源。

是资产还是财务资源?

在家庭法中,家族信托的相关性在于,在关系破裂时,家族信托是否被视为可供双方分配的资产池的一部分。 需要确定的是信托是否构成任何一方的资产。如果您对法院在确定婚姻资产池的公正和公平分配时所采用的 "四步程序 "方法感兴趣,请参阅我们的 "财产分配 "页面。

与本文目的相关的步骤是第 1 步--确定双方的资产并对其进行估值......

财产 "的定义很宽泛。 根据《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法案)第 4(1)条,"财产 "被定义为 "双方或该方(视情况而定)有权拥有的财产,无论是占有财产还是归还财产。 尽管确定当事人的资产和负债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Kennon & Spry(2008) 238 CLR 366; [2008] HCA 56 (Kennon & Spry) 一案可能会对家庭信托中的权益是否属于 "财产"/"资产 "的范畴有所启示。

Kennon & Spry

高等法院在 Kennon & Spry 案一案中,高等法院考虑了家庭信托的资产是否可以被视为婚姻双方的财产,从而可以根据该法第 79 条进行财产调整。应当指出的是,该家庭信托包括婚姻住所和其他资产。

事实

在该案中,丈夫于 1968 年设立了 ICF Spry 信托("信托"),他是该信托的唯一委托人和受托人。随后,双方于 1978 年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1981 年,双方签署并加盖了信托契约,指定所有受益人为丈夫、他的兄弟姐妹、他和他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但不包括妻子(1981 年文书)。1983 年,丈夫签署了一份文件,将自己排除在信托受益人之外。1998 年,在双方分居之前,丈夫修改了信托契约,将自己和妻子排除在信托的资本受益人之外,这样就不能将资本分配给他或妻子(1998 年文书)。双方于 2001 年分居。 丈夫还开始将信托基金中的资产转移到为其子女设立的其他信托基金中。2002 年,妻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达财产分配令、赡养令和第 106B 条命令,以撤销 1998 年文书。

问题

需要确定的基本问题是,根据《婚姻法》第 79 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在信托基金中是否有任何剩余权益可被视为 "婚姻双方的财产"。

举行

2005 年 8 月,墨尔本家事法庭举行了为期五天的听证会,斯特里克兰德法官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做出判决,撤销 1998 年的协议。法官大人命令斯普里博士在 2006 年 2 月 28 日或之前向他的妻子支付 2,182,302 美元。

在进行了必要的上诉程序(这些程序对目前的目的并不重要)之后,高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家庭信 托的资产,加上斯普里博士将这些资产指定给妻子的权力以及妻子获得适当考虑的权利,在 1998 年的文书之前,就该法案第 79 条而言,都 是婚姻双方的财产。Gummow 大法官和 Hayne 大法官在他们的共同判决中强调,斯普瑞博士通过 1983 年契约将自己从受益人中除名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一结论。

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最终裁定,信托资产应被列为财产,因为丈夫可以自由使用家庭信托的收 入和资本。法院推翻了与 1998 年文书有关的交易。French CJ 认为,在下列 情况下,婚姻一方根据 具有开放式受益人类别的非穷尽酌处信托持有的这种 性质的财产 并不一定丧失其作为婚姻双方财产的性质:

  1. 这些财产是该方或其配偶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努力获得的。
  2. 婚姻的一方是信托的受托人;以及
  3. 根据信托条款,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将财产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或大家庭成员。
从Kennon & Spry 案中得到的启示

确定家庭信托中的资产是否应纳入婚姻资产池的关键原则是谁对信托拥有控制权以及控制权的程度。法院必须确信该信托并非 "傀儡",才能驳回另一方对婚姻资产的财产主张。

在决定是否应将信托资产纳入资产池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 任何一方是否为信托的指定人;
  2. 谁是受托人;谁是受益人;
  3. 如果任何一方是公司的受托人或董事,即公司受托人;
  4. 任何一方是否定期从信托中获得分配;如果是,从信托中分配了多少收入;
  5. 信托资产最初是如何获得的;
  6. 信托是否由一方或双方设立;
  7. 双方是否在恋爱期间积累了信托资产并拥有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资产不构成可供双方分割的婚姻资产的情况下,信托资产仍可被视为一种"财务资源",法院在审议《法案》第 75 (2) 条时可将其作为一方或双方的 "未来需求 "加以考虑。

如何将家庭信托排除在家庭法财产协议之外?

这个问题更适合由您的会计师在寻求法律建议的同时来回答。 由于 Genesis Edge 法律集团不是财务顾问,不能提供财务建议,我们很乐意为您推荐合适的财务顾问和/或税务专家。

作为指导,Kennon & Spry案的裁决表明,家庭信托不应被用来损害配偶根据该法提出的正当要求。如果双方都没有对信托的控制权,则信托更有可能不受家事法庭的管辖。如果信托结构是这样的:个人从信托中获得资产或从家庭信托中获得收入,则信托资产不太可能被排除在家庭法财产解决方案之外,前提是家庭信托不应被纳入因关系破裂而可能进行财产分配的婚姻资产池中。

我们的建议

当您就分居时如何变更信托寻求会计/税务建议时,我们建议您让您的会计师与我们联系,以便他们了解变更信托契约和/或转移信托资产可能产生的影响。 可以说,信托资产是否会成为可供分配的婚姻资产的一部分,或者是否会超出家庭法中财产分配要求的范围,这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

涉及家族信托的家庭法案件技术性很强。每个家族信托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您必须尽快与我们 Genesis Edge Law Group 的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家族律师就您的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请联系我们安排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