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Jonah & White[2011] FamCA 221 一案中,"夫妻关系 "被描述为涉及 "两种生活的融合",这是事实关系的核心,而且 "结合的性质--将两个人的生活融合为夫妻生活--是法定考虑因素的核心,也是这些考虑因素的非穷尽性质,反过来,也是认定存在事实关系的核心。其中包括 1975 年《家庭法》规定的财产分配和赡养权(适用于 2009 年 3 月 1 日之后终止的关系)、遗嘱家庭条款申请、配偶退税以及事实伴侣死亡后的养老金或退休金权利。

在家庭法方面,事实夫妻能够获得与已婚夫妻类似的财产权。因此,什么构成 "事实 "是相关的。有一系列标准用于确定事实关系的真实性。要宣布存在事实关系,法院需要确信该关系符合 1975 年《家庭法》第 4AA 条的定义。

事实关系的定义

根据 1975 年《家庭法》第 4AA 条,事实关系由一系列情况决定,包括共同居住地的范围、是否存在性关系以及经济相互依赖/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标准之一

  1. 这种关系必须持续至少两年;
  2. 这种关系会带来一个孩子;
  3. 关系已在国家或地区注册;
  4. 一方对双方关系做出了重大贡献,如果不下达命令,就会造成困难。

与没有离婚申请时限的婚姻不同,事实夫妻必须在关系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财产分割申请。此外,法院还必须确信分居发生在 2009 年 3 月 1 日之后,才能行使其管辖权。

同居评估的灵活方法

Greenwood 诉 Merkel (2004 年)31 Fam LR 571;DFC 95-290;[2004] NSWSC 43 案就是在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关系的一个例子。在该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认为,在长达 6 年的关系中,双方分开居住,但一周中的大多数夜晚都在一起度过(女方住在男方住所的 6 个月期间除外),这是一种事实关系。法院认为,"他们以适合自己的方式作为丈夫和妻子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生活在一起,这种间断太短暂,不足以破坏法规意义上的事实关系的连续性......许多正常的婚姻可能会受到类似间断的干扰"。

在S 诉 B [2005] 1 Qd R 537;(2004) 32 Fam LR 429;DFC 95-282;[2004] QCA 449 一案中,一对夫妇保持了七年的关系,其中最后四年是在一个有两个独立单元的住所中度过的,双方分别居住,但有一个共同的生活区。双方共同进餐并继续保持性关系。昆士兰州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关系在整个七年期间都存在。法院支持这样的裁定,即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住所的期间应被解释为事实关系。

评估同居情况的方法不灵活

在Weldon 诉 Levitt(2017 年)一案中,双方相识约 16 年,在此期间共度了大量时间,但法院判定,根据被告的证据,双方只是临时同居,甚至总共没有两年的时间。被申请人曾多次试图搬离申请人,并通过申请干预令来保护自己,尽管双方有两个孩子,但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事实关系,因此法院没有管辖权。申请人争辩说,这段关系不仅持续了大约 12 年,而且法院应该下达干预令,因为这段关系中生下了 2 个孩子。答辩人的立场是,虽然双方有两个孩子,但他们是在 "间歇性亲密关系 "中出生的,并不代表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中,而且在答辩人辩称双方仅有几次同居的情况下,双方的恋爱关系也不超过两年。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确信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关系。

法院通过考虑第 4AA 条中的各方面因素,如双方共同住所的性质和范围,得出了上述结论。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但除少数情况外,他并未与申请人同住,双方也没有任何共同的银行账户或账单或发票是共同寄给双方的。法院认为双方没有 "共同生活的承诺"。

法院还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关系中存在的两个子女并不足以证明事实关系的存 在。答辩人被认为是孩子们的主要照看者,申请人很少参与。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有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偶然发生的,即男女朋友关系。法院还根据双方很少在一起社交的情况对案件进行了评估。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共同购买财产。

在S 诉 B案中,法院认为事实婚姻案件中的责任与婚姻案件中关于关系是否存在的责任相反。Dutney 法官指出:"事实关系本质上是脆弱的。即使双方不再是一对夫妻,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家庭安排的可观察迹象,但婚姻制度在通过法律程序正式解除之前,仍然是健全的。

评估关系是否为事实关系的重要方面

  • 关系的公共性

关系的公开性对于确定事实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试图将这种关系保密,就很难证明。婚姻是一种公共制度,因此,事实关系必须包含一些公共因素。

  • 浪漫关系

没有性关系的证据可能表明事实上的关系并不存在。在 Ye 诉 Fung[2006] NSWSC 243 一案中,Gzell 法官认为,一位年长的女士与一位年轻男子共同居住。根据当时的《1898 年遗嘱、遗嘱检验和管理法》,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关系的问题被认定为,作为夫妇共同生活需要构成夫妇的人之间存在浪漫关系。据认为,没有这种关系并不能证明这对夫妇与死者存在事实关系。

  • 普通住宅

在新南威尔士州受托人和监护人诉 McGrath & Ors[2013] NSWSC 1894 案中,法院认为"人际关系的范围很广。案例表明,除了男女共用一处住所并整周像夫妻一样生活的情况外,还有许多其他情况被认定为事实关系"。

在Na and Tiu(NO 2) [2017] FAM CAFC 269 一案中,作为财产申请的一部分,家事法庭被要求就事实关系的存在做出声明。法院认为,"就事实关系的存在做出声明......并不涉及司法裁量权的行使......而是事实认定,寻求声明的申请人有责任按照必要的民事标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关系。在本案中,答辩人试图向其家人和亲戚掩盖这种关系,双方从未同居。法院认为,"......他们没有'全时'同居并不妨碍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关系,因为共同居所对这种关系存 在的重要性取决于其'性质和程度'....,但答辩人在整个关系中始终坚 决拒绝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是证据的重要特征。她选择保持一个独立的住所;她并不是迫于外在环境而这样做的"。

  • 共享财务

在每个案件中,共同资金问题都是一个事实问题。双方共用银行账户或一方在经济上支持另一方的积极结论将是认定事实关系的支持性证据。没有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很可能表明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关系的心态。

澳大利亚社会对婚姻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在澳大利亚社会,"生活在罪恶中 "的社会污名几乎已经完全消失。如今,夫妻经常同居,并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共同抚养子女。此外,由于事实夫妻享有与已婚夫妻类似的法律和社会权利,因此夫妻结婚的压力较小。一个人是否处于事实关系中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对每个案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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