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协议是您与前配偶/伴侣之间就婚姻中一方或双方所持资产的分割达成的财务协议。
在开始财产分割程序之前,您无需等待离婚最终判决。对于已婚夫妇,时限为离婚令生效后 12 个月,而对于事实伴侣,时限为分居后 2 年。越早解决这个问题,您就能越好地在财务上过渡到新生活。
在离开一段关系时,有不同的方法来最终解决财产问题:
通过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您和您的前伴侣可以在不诉诸法院的情况下自行商定资产和债务的分配。夫妻双方可自行安排财产分配。要使任何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具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是经双方同意并由律师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最终确定财产分配方案。每一方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顾问和代表。在签署协议时,您将从法律角度了解自己的权利。除非其中一方以欺诈和虚假陈述为由申请撤销协议,否则家事法庭不会审理家庭财产协议。因此,应根据《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妥善签订《家庭协议书》。
索恩诉肯尼迪[2017] HCA 49
本案涉及根据 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签订的两份基本相同的财务协议,即婚前协议和取代婚前协议的婚后协议。这两份协议是由一位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肯尼迪先生和他的未婚妻索恩女士签订的。财务协议上写明,如果双方关系结束,她将无权获得任何财产。婚前协议是在婚礼前不久签署的,当时向索恩女士提供了明确的独立法律意见,认为该协议 "完全不合适",她不应该签署。
问题是这些协议是否因胁迫、不当影响或不合情理的行为而无效。法官认为,当时的情况导致索恩女士认为自己别无选择,除了签署婚前协议之外,别无他法。
高等法院在此案中认定,两份财务协议因受到不当影响而无效。法院还认为,这些协议因不合情理的行为而失效。由于 Throne 女士的特殊劣势为肯尼迪先生所知,法院认为她的特殊劣势部分是由肯尼迪先 生造成的。因为是他造成了需要签署婚前协议的紧迫性,以及围绕婚后协议和相关建议的仓促性。此外,作为一个单身母亲,索恩女士的家人都是由肯尼迪先生带到澳大利亚参加婚礼的, 而且没有提供任何回国援助。所有这些都增加了索恩女士在协议方面的自由意志压力。肯尼迪先生利用索恩女士的弱势地位获得了已签署的财务协议。
不当影响
高等法院列出了一系列确定财务协议有效性的因素,其中包括
- 该协议是否是在无需谈判的基础上提出的
- 签订协议时的情感环境,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结束婚姻或订婚的威胁
- 是否有时间仔细思考
- 双方关系的性质
- 双方的相关财务状况
- 收到的独立建议,以及是否有时间对这些建议进行思考。
同意令
同意令通常由您的律师或您前伴侣的律师起草,之后必须提交法院审议。这是正式确定私人财产协议的最常用方式。这种方式成本效益高、快捷、私密、冲突少、具有最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您决定最终确定协议,则需要专业人士协助准备申请。
同意令可以在一份文件中涵盖养育安排和财务安排。法院将考虑养育子女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在所有情况下财产令的效力是否公正公平。
法院命令
如果双方无法就最终确定财产协议达成一致,那么您可以申请法院为您制定一份协议。通常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因为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宣布一方拥有财产、财产权益交替以及财产禁令。
如果你们无法就资产池中的财产价值达成一致,财产谈判有时可能会很困难。如果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不会简单地将差额减半,而是会采用适当的原则和方法,得出自己的价值评估。这可能涉及财产出售令:联邦诉 Milledge案(1953 年)。
法院确定财产分配的程序
法院采用分阶段程序确定财产分配。最近的一种方法是根据《家庭法》第 79(4)条的规定采取四步程序。这一程序的条件是确保任何财产令都是公正和公平的。
总之,四步流程包括
步骤 1:确定和评估池中的财产
确定并估价构成全球财产池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都属于结算对象。
所有资产和负债加在一起通常称为 "财产池"。资产池的总价值是通过加减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计算得出的,其中包括:
- 双方在结婚或开始事实婚姻关系时拥有的财产
- 一方在婚前或事实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资本
- 继承权
- 一方在恋爱期间和分居后获得的财产
请注意,如果你们不能就资产池中资产的价值达成一致,财产谈判可能会很困难并延长。 在开始谈判可能的资产分割之前,你们需要努力就单个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及全球资产池的总净值达成一致。
步骤 2:评估各方的贡献
在对财产池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估价后,将对每一方在这段关系中的贡献(包括财务和非财务贡献)进行评估。相关期间是指从开始同居到听证日期之间的时间。
- 评估各方对家庭资产的经济贡献
- 评估非经济贡献,如操持家务和照顾子女
- 对暴力、赌博和药物滥用等负面影响有所考虑
步骤 3:需求和资源因素--第 75(2)和 90 SF(3)条
考虑当事人的未来需求和资源--例如他们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自立能力、收入和赚钱能力、他们的其他承诺以及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生活标准。
第 75(2)条和第 90SF (3)条所列的因素涉及当事人的预期未来需求和资源。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中都是独立运作的。法院在根据过去的贡献确定公平的资产分配后,必须审查另一套因素--这一次是针对未来的因素--以决定未来是否应进行调整。
步骤 4:全面检验公正与公平
第 1 步至第 3 步的结果,以及可能做出的各种命令的后果,并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检查其整体公平性。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家事法)2021 年规则》第 4.11(2)条,每一方都必须在调解会议或调停结束后 28 天内向所有其他各方提出真正的和解建议。
如果您正在寻求有关财产分配的家庭法专家建议,请致电 1300 559 888。我们提供 20 分钟的免费咨询,与您讨论如何在财产分配的各个方面为您提供帮助,包括申请财产令以及解决您对财产分配的任何其他疑问。我们将提供适当的法律建议,帮助您获得应得的财产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