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焦虑症的治疗越来越重要。
法院拥有管辖权和权力,可以通过根据福利管辖权下达 "吉利克能力 "命令、育儿命令或使用其一般权力下达命令, 来裁定双方对同意接受性别障碍治疗的争议。
吉利克胜任吗?
吉利克能力 "测试旨在揭示儿童在法律上是否有能力在父母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接受治疗。
该检验标准源自英国的 Gillick v West Norfolk and Wisbech Area Health Authority 一案。[1985]UKHL7;[1986]AC112,该案认为,16 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有足够的成熟程度和智力,能够理解治疗的性质和影响,就有法定能力同意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因此,当儿童的理解能力和智力足以使其完全理解所建议的治疗时,他或她就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
性别焦虑症
性别焦虑症的治疗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1)阶段治疗是指在儿童九岁至十二岁期间给他们开 "青春期阻断剂",让他们服用长达四年的时间,以防止他们按照自己的生理性别进入青春期。
第二(2)阶段治疗性别肯定激素治疗--即使用雌激素使身体女性化,或使用睾酮使身体男性化),不进行任何手术干预。向儿童提供激素治疗,迫使其身体按照其认同的性别发育。
第三(3)阶段的性别障碍治疗包括重建手术,如胸部重建手术、阴茎整形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新阴道形成术和阴道成形术。(不可逆医疗)。
2017 年之前的法律地位
在 2017 年之前,变性青少年必须获得司法许可才能开始第二阶段的治疗,以治疗变性障碍。
2004 年,家事法庭在Re Alex[2004] FamCA 297 一案中规定,对性别焦虑症的治疗是非治疗性的,超出了父母同意的范围。法院认为,第一和第二阶段的治疗属于 "特殊医疗程序",无论儿童或其父母的意愿如何,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关于露西 [2013] FamCA 518 法院认为,性别焦虑症治疗是一种治疗,因为它改善了精神障碍,因此第一阶段治疗无需法院批准。
ReSam and Terry[2013] FamCA563 和 Re Jamie[2013] FamCACF 110 重申了这一点,法院的态度是,由于第一阶段治疗是可逆的,误诊风险极低,因此对儿童的风险很小。在Re Jamie一案中,法院重申第二阶段治疗仅适用于法院认为能力达到 "Gillick "水平的变性青少年。
家庭法职位 2017
关于开尔文
2017 年,家庭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eKelvin [2017] Fam CAFC 258 一案 中裁定,患有性别障碍的青少年不必再请求法院允许其接受 不可逆转的激素治疗 如果他们得到了医生和父母的许可。
ReKelvin 案受到了儿童和变性人倡导者的欢迎,认为这将对变性人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在此案中,一位父亲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允许其子女将性别障碍治疗推进到第二阶段。凯尔文出生时是女性,但从九岁起就被认定为男性,并被诊断出患有性别障碍。Kelvin 的父亲依据一名内分泌学家、一名精神病学家和一名心理学家提供的证据,支持孩子进入第二阶段治疗的立场。法院考虑了在本案中是否有必要进行 Gilick 能力测试,因为所有相关方都同意 Kelvin 应开始下一阶段的治疗。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必要下达命令;他们裁定,法院不必再对此类案件进行干预;相反,如果提议进行第 2 阶段治疗,且儿童和父母同意并得到主治医生的同意,那么儿童就有能力做出同意,没有必要向家庭法院申请裁定儿童是否有能力做出同意。
目前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地位
马修[2018] FamCA 161("马修")案
目前的法律立场在以下事件中得到了宣示 马修一案中宣布了当前的法律立场,即被诊断出患有性别焦虑症的变性青年不再需要向家事法庭法官申 请批准接受第 3 阶段治疗:
- 变性人 变性 变性青少年被诊断出患有性别焦虑症;
- 变性人 变性 变性青少年的 主治医生同意该儿童具备吉利克能力;以及
- 有 没有 没有争议 没有争议 关于 适用 申请 例如 分歧 之间的 父母 父母 或医生对治疗的意见不一致)。
与儿童福利有关的命令
法院有权下达与儿童福利有关的命令。在决定是否下达与儿童有关的命令时,法院必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儿童的父母通常有权同意对其子女进行医疗。根据《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以下简称 "该法案")第 61C 条,18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均对该儿童负有父母责任。
第 61B 条对父母责任的定义包括 "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所有义务、权力、责任和权威",其中包括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意对子女进行医疗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第 60CC 条概述了法院在确定这些利益时将考虑的因素。
马里恩案[1994] FLC 92-448
父母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在玛丽恩案 [1994] FLC 92-448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医疗程序不属于父母同意的范围,而需要法院批准。法院认为,一名智力残疾女孩的父母不能同意进行非治疗性绝育手术。法院强调,治疗的非治疗性质是需要法院批准的一个原因,而且该程序被认为具有侵入性和不可逆转性。法院批准被视为一种保障。
在特殊医疗程序中,可由最高法院根据其 "家长 管辖权"(有权发布保护儿童福利的命令)进行授权,或由家庭法院根据《家庭法》进行授权。
该法第 67ZC 条规定,家事法庭有权下达与儿童福利有关的命令,其中包括特殊医疗程序。2004 年家庭法规则》对第 67ZC 条进行了补充。其中,第 4.09 条规定了提供证据的程序,以证明医疗程序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总之,在进行性别障碍治疗时,必须咨询适当的医疗从业人员,而且父母与孩子之间必须达成一致。除此之外,法院还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敏感性为首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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